罪犯侯志强,男,1979年8月13日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经街40-3号3-6-2,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(2013)沈河刑初字第130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侯志强犯挪用资金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无附加刑。判决生效后,该犯于2014年1月4日入监服刑改造,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。

服法方面: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,继续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,服法服判,安心改造,服从管教。

遵纪方面:严格遵守监规纪律,严格服从干警管理,认真按照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》来约束自己。

学习方面: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上课专心听讲、课后及时复习,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。

其他方面:认真搞好内务卫生,保持房间清洁,不乱丢乱吐,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。

由于该犯的努力,截止2015年11月25日,罪犯侯志强获得记功奖励2次,表扬奖励1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
综上所述,罪犯侯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;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学习;积极参加劳动,完成杂役任务。

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侯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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